(2016)鲁0191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张宁与济南格拉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济南格拉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91民初2633号原告:张宁,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李梅,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格拉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孔祥山,经理。原告张宁与被告济南格拉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格拉茨生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格拉茨生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545元,滞纳金116985元;2.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800元;3.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8586.2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宁自2014年5月4日止2015年5月5日在济南格拉茨生物从事销售工作,每月股东工资为2800元,另有销售提成。济南格拉茨生物拖欠张宁20**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5日工资加提成共计8545元,2016年1月已支付5000元,现被告扔欠张宁工资3545元,另有滞纳金116985元,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8586.25元。张宁在工作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济南格拉茨生物应支付二倍工资308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济南格拉茨生物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张宁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于2016年1月份又给付原告5000元,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545元。证据二,部分打卡记录表4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一份,证明原告自2014年开始在被告处工作,月工资为2800元,欠发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份工资未发放。证据四,被告工商登记内档,证明欠条中孔祥山的签字与工商登记信息当中的签字一致,欠条中孔祥山就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证据五,原告与孔祥山通话录音,光盘一张,证明孔祥山注册的格拉茨公司尚欠张宁工资的事实。济南格拉茨生物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三至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针对张宁提交的证据一,因孔祥山是济南格拉茨生物法定代表人,其可代表公司出具该工资欠条,但其中柳意楠书写部分,因其与济南格拉茨生物无关联系,故其书写内容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部分打卡记录,打卡记录虽加盖济南格拉茨生物公章,但该记录中没有显示打卡人姓名或其他可以辨别身份的记录,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宁自2014年7月到济南格拉茨生物从事销售工作。每月固定工资为2800元,济南格拉茨生物在次月中下旬通过支付宝发放张宁上月工资,工资发放至张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258139977272)中。后张宁以济南格拉茨生物拖欠工资为由于2015年5月5日离职。另查明,济南格拉茨生物法定代表人孔祥山于2015年12月11日向张宁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张宁85**元,本人承诺于2015年10月15日前还清。后2016年1月偿还张宁50**元,尚欠3545元。另查明,张宁与济南格拉茨生物未签订劳动合同。另查明,张宁于2016年11月17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中争议才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7日出具济高新劳仲案字(2016)第852号仲裁裁决书,以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张宁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张宁与济南格拉茨生物存在劳动关系,虽张宁主张自2014年5入职济南格拉茨生物工作,但依据其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仅能证明其于2014年7月开始在济南格拉茨生物工作,故本院确认张宁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5日与济南格拉茨生物存在劳动关系。另离职前,张宁月工资为2800元。济南格拉茨生物尚欠张宁工资3545元,事实清楚,张宁主张济南格拉茨生物支付其工资354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宁依据济南格拉茨生物法定代表人孔祥山出具的欠条中柳意楠的给付滞纳金的承诺,主张济南格拉茨生物支付其滞纳金116985元,因柳意楠与济南格拉茨生物无任何关联,其在欠条中的书写内容为个人行为,不应由济南格拉茨生物承担,故张宁主张济南格拉茨生物支付其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济南格拉茨生物未与张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故本院支持济南格拉茨生物给付张宁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5月5日止(共计9个月4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714.92元(2800元*9个月+2800元/21.75天*4天);另张宁主张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济南格拉茨生物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格拉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宁工资3545元;被告济南格拉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714.92元(每月工资2800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共计9个月4天);驳回原告张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济南格拉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劲松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