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康尔宏与鄂巍、鄂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尔宏,鄂巍,鄂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康尔宏。被执行人鄂巍。被执行人鄂立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4889552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