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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终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号金阳光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马福祥,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冠荣,系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法定代表人:李四清,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因与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4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当庭自动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庭审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7.5元,由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17.5元退还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负担,预交2315元退还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敏娟审判员  韩雪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