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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催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诸暨市陶朱鹏鼎建材批发部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陶朱鹏鼎建材批发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催48号申请人:诸暨市陶朱鹏鼎建材批发部。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33号金座商务大楼000905。经营者:赵毅,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诸暨市,申请人诸暨市陶朱鹏鼎建材批发部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3160005121333154,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27日,出票人为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绍兴分行,收款人为诸暨市佳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1月27日,持票人为诸暨市陶朱鹏鼎建材批发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申请人诸暨市陶朱鹏鼎建材批发部已于2017年10月24日以找到承兑汇票为由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诸暨市陶朱鹏鼎建材批发部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