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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杞文良与朱发聪、李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杞文良,朱发聪,李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杞文良,男,生于1962年,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桂花镇。被执行人朱发聪,男,生于1971年,彝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桂花镇。被执行人李顺英,女,生于1976年,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桂花镇。本院在执行杞文良申请执行朱发聪、李顺英(2017)云2326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朱发聪、李顺英给付申请执行人杞文良执行款6749.93元,现已执行到位6000.00元并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杞文良。余款749.93元申请执行人杞文良自愿放弃,执行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云审判员 周子菊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