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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行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浙XX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2行初188号原告浙XX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迎凤路67号金滩大厦1501室。法定代表人陈伟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幸福、盛雅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吴先潮,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支付一案中,原告浙XX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棣人民陪审员  潘芳芳人民陪审员  孙云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