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子华、卢书芬等与刘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华,卢书芬,李某3,李某1,李某2,刘航,遵义捷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684号原告:刘子华,男,194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钟山镇金街村大水井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45********。原告:卢书芬,女,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钟山镇金街村大水井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48********。原告:李某3,女,1998年6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钟山镇金街村李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8********。原告:李某1,女,2001年8月2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钟山镇金街村李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1********。法定代理人:李某3,女,1998年6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钟山镇金街村李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8********。原告:李某2,男,200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钟山镇金街村李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3********。法定代理人:李某3,女,1998年6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钟山镇金街村李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8********。被告:刘航,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人三合镇马坪村映江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被告:遵义捷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优雅苑1号楼1栋三单元2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27584P。法定代表人:王培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178201。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子华、卢书芬、李某3、李某1、李某2诉被告刘航、遵义捷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华、卢书芬、李某3、李某1、李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360.00元(已依法缓交),由原告刘子华、卢书芬、李某3、李某1、李某2承担。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