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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玉川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22号罪犯李玉川(别名李豫川),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河南省西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1月15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止。该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玉川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556号刑事裁定,采纳莆田市检察院审查意见,以该犯财产刑义务数额高,履行低,且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悔罪表现差不予减刑。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川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该犯考核期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得积分2456分,获得表扬4次;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2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川减去有��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