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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叶明福、叶明怀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福,叶明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初197号原告叶明福,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原告叶明怀,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末、蒋怡,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金承涛,区长。委托代理人赵纳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华珍,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明福、叶明怀不服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杭上征认(2016)第0070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明福、叶明怀以被告已针对原告的建筑重新作出未登记建筑认定,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明福、叶明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福、叶明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李 洵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代理审判员  蔡维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