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林皓与王广正、莫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皓,王广正,莫从坚,吴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8053号原告:林皓,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贝,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正,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莫从坚,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吴彬霞,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林皓与被告王广正、莫从坚和吴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广正、莫从坚、吴彬霞偿还原告林皓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日起月利息按1.5%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2017年7月17日,因被告王广正、莫从坚和吴彬霞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0月26日,被告王广正、莫从坚和吴彬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莫从坚与被告吴彬霞系夫妻。2015年5月2日,被告王广正、莫从坚以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原告林皓借款10000元,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并签名。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如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则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未载明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广正、莫从坚、吴彬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林皓借款本金共计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广正、莫从坚、吴彬霞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上述一、二两项总额以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5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和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被告王广正、莫从坚、吴彬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浚澍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天舒-?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