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国忠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189号罪犯张国忠,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沧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5年5月26日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张国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送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国忠减刑九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国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白某、于某1及罪犯证明人于某2、杨某的证明材料,有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裁判文书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等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书涛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