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恢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清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清龙,周耀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稿纸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社区新马路(区公共卫生大楼5楼503)。法定代表人:陈闽生,局长。被执行人:林清龙,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周耀治,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清龙、周耀治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闽0213执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闽0213行审24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政策性调整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闽0213行审24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清 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