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光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光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3民特9号申请人:石光珍,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茂,达州市达川区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石光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光华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光华,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未婚,户籍地四川省达川区,系申请人石光珍之子。于2009年正月11日外出务工后,其家人无法得知吴光华下落,且无法取得任何联系,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石光珍申请本院宣告吴光华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7月27日在四川法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光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被宣告失踪人吴光华外出务工后,与家人无任何联系,现下落不明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石光珍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吴光华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光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