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中鲁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鲁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中鲁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桂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士森,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中鲁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1875元,执行费62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9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