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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志新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世纪大道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世纪大道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3393号原告高志新,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仝方瑞,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世纪大道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76736560R。法定代表人李素娟,任支行行长原告高志新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世纪大道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高志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高志新负担。审 判 长  陈福利代理审判员  张家欣人民陪审员  杨录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俊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