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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桐柏山野茶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桐柏山野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文甫被申请执行人桐柏山野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予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30行审342号行政处罚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山野茶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桐柏山野茶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杨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