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指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景德镇西马克电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景德镇西马克电瓷有限公司,詹景毓,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4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负责人:孙洪文理,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景德镇西马克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法定代表人:詹明。被执行人:詹景毓,男,汉族,住景德镇市。被执行人:詹明,男,汉族,住景德镇市。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与景德镇西马克电瓷有限公司詹景毓、詹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513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与景德镇西马克电瓷有限公司詹景毓、詹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513号】,指定到新建县人民法院执行。新建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