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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施荣秋、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荣秋,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施荣秋,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芦溪镇凌云路,组织机构代码:70563586-6。法定代表人易少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荣秋与被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4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