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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邱其仙与广西渝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其仙,广西渝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300号原告:邱其仙,女,汉族,1954年5月1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广西渝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28-10号。法定代表人:蓝蕊林。原告邱其仙诉被告广西渝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邱其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其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其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邱其仙负担。审 判 长  杨长春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蒙德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容何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