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周华与朱君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周华,朱君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肖周华,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君贤,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大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肖周华因与被申请人朱君贤及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9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周华申请再审称,涉案事故发生后,他为朱君贤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897.1元,鉴定费340元,车辆维修费7,023元,并与朱君贤于2016年5月25日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他一次性赔偿朱君贤4万元后,朱君贤诉讼法院产生的一切费用,与他无关,他不再承担任何费用。他于2016年8月16日向朱君贤支付了4万元,至此双方纠纷已了结。本案一审诉讼,朱君贤仍将他作为被告,而他因不懂法律未将双方纠纷已了结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也未提供证据,垫付的医疗费也仅陈述为2,000元,以致本案一审判决由此作出。由于他已按协议全额履行赔偿义务,朱君贤再次通过诉讼向他主张权益,没有事实依据,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被申请人朱君贤称,由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他在医院里,因此有些事务由他的亲属和律师代为办理。他确认通过律师与肖周华签订过赔偿协议,也收到了肖周华的4万元赔偿款,因此申请执行本案一审判决时,他已将4万元予以扣除。他确认收到过肖周华垫付的5,897.1元医疗费,同意按责任比例在判决执行中予以扣减。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应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肖周华到庭参加本案一审审理,未如实陈述涉案情况,系自身原因造成,本案一审根据查证的涉案交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相关方、损害后果及当事人自述的付款情况,依法确定赔偿责任人和赔偿费用,并无不当。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肖周华申请再审,认为其已与朱君贤达成协议,以支付4万元了结其涉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然该抗辩意见并未在本案一审中提出,且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赔偿额,在少于受害方依法可获赔偿额时,不能以赔偿协议免除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该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肖周华已向朱君贤支付过4万元赔偿款和垫付过部分医疗费的事实,朱君贤已予确认,双方可在本案一审判决执行中予以抵扣。综上,肖周华就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周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李江英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