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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汇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汇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书宇,王敏,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泌阳县盘古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初130号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汇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A8Z—100。法定代表人:张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书宇,男,汉族,1961年12月23日出生,住泌阳县。被申请人:王敏,女,汉族,55岁,住址同上,系李书宇之妻。被申请人: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盘故乡盘古村。法定代表人:李书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泌阳县盘古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泌水镇庆丰道16—1号。法定代表人:李柱,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汇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书宇、王敏、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泌阳县盘古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驻马店市驿城区汇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书宇、王敏、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泌阳县盘古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书宇、王敏、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泌阳县盘古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书宇、王敏、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泌阳县盘古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33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书宇、王敏、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泌阳县盘古山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史凌云审判员  王建峰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 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