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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开平市交通运输局、开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平市交通运输局,开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林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482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区沿江西路68号。负责人:何俊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温颂军、黄坚华,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楚涛,男,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系开平市长沙靓车洁洗车店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街东兴大道幕村安吉路3号1-2卡。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粤江开交罚[2017]0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林楚涛处以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林楚涛经营的开平市长沙靓车洁洗车店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林楚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被执行人林楚涛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交通运输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江开交罚[2017]0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林楚涛处以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杰华审 判 员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