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蒙继平与张富强、张良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继平,张富强,张良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133号之一原告:蒙继平,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委托代理人:周雄,浙江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强,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权,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继平诉被告张富强、张良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继平以与被告张富强、张良权达成和解,原告已收到被告张富强交付的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所有事情均已了结、再无其他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富强、张良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蒙继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继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蒙继平负担。审 判 长 许 健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人民陪审员 郭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莫丽飘?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