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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4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昌吉市方名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有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方名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有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4909号原告:昌吉市方名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馨康公寓南苑门面房(39区3丘8栋1-4号)。法定代表人:杨晓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有刚,男,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方名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有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方名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方名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春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