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成李永洪0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李永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4270号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曹爱武。地址:南部县。被告:李永洪,男,1970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成李永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明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