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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阙花爱、白永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阙花爱,白永国,郝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财保161号申请人:阙花爱,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涉县。被申请人:白永国,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武安市。被申请人:郝军杰,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申请人阙花爱,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事故车豫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事故车豫C×××××号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