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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洋与赵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赵克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298号原告:杨洋,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赵克美,男,1965年5月1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杨洋与被告赵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洋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杨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书 记 员  杨 雯—46—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