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洋与赵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赵克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298号原告:杨洋,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赵克美,男,1965年5月1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杨洋与被告赵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洋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杨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书 记 员 杨 雯—46—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