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阙济锋、张家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济锋,张家和,张丽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阙济锋,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满意理发店。被执行人:张家和,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丽娣,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阙济锋与被执行人张丽娣、张家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阙济锋依据已生效(2017)闽0803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张丽娣、张家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张丽娣、张家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张丽娣、张家和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案执行标的57199.79元,张丽娣、张家和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阙济锋,阙济锋未能提供张丽娣、张家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知悉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附注: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