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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妮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妮娟,林海斌,林海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二环路438号,组织机构代码:59576241-7。法定代表人:林明标。被执行人:李妮娟,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鸭子口村*组,现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海斌,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海剑,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妮娟、林海斌、林海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88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李妮娟、林海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6000元,并支付诉讼费1258.5元、申请执行费1508元。被执行人林海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另案(2016浙10**执7276号)拍卖被执行人林海斌与案外人王正飞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国镇××单元××室的房产,得拍卖款791000元,本案参与分配按16.92%比例受偿执行款17939.6元,并支付诉讼费1258.5元、申请执行费1508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妮娟在台州市黄岩暄博鞋服有限公司的股权,鉴于股权需要公司财务资料并经专业机构评估才能确定是否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处置申请并预交评估拍卖等费用,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无需处置,现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交。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6月26日依法对执行人林海斌予以司法拘留15日。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73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