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刑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任永平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永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206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任永平,男,1994年2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2016年10月23日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审被告人任永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黑0604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后,被告人任永平对���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永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任永平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永平撤回上诉。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雪雁审 判 员 赵 鹏审 判 员 张 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卫星书 记 员 刘建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