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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永红与李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红,李恒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376号原告:朱永红,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李恒龙,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朱永红与被告李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因朱永红系残疾人,生活困难,本院批准对其缓交诉讼费至宣判前。因李恒龙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克明、曹洋、人民陪审员王超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合议庭当庭向朱永红释明,庭审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7600元,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朱永红未能缴纳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朱永红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克明审 判 员  曹 洋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