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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与张春飞、徐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张春飞,徐征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0824民初317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中村乡张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080585896Y。诉讼代表人:邹妤婷,主任。被告:张春飞,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徐征杰,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与被告张春飞、徐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0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黄宏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林宇琼书记员詹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