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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俞桂生与董立宇、董安达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桂生,董立宇,董安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桂生,男,194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立宇,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安达,男,195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俞桂生因与被上诉人董立宇、被上诉人董安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俞桂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俞桂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桂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俞桂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王磊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