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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盈信通讯店、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盈信通讯店,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2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峰、潘光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盈信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经营者:刘建新,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经营者:邓锦连,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盈信通讯店、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源市源城区盈立通讯产品店的起诉。审 判 长  郭小玲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X 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