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5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898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范某,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滑县。原告杨某诉被告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