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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书林与尹志成、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51号之一李书林,男,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尹志成,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湖北省汉川市。易新,女,汉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本院执行李书林与尹志成、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