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裴昌兴与井忠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昌兴,井忠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222号原告裴昌兴,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葛立民,男,系伊春市伊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忠国,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昌兴诉井忠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腾阳审 判 员 高云峰人民陪审员 闻 伟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香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