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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裴昌兴与井忠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昌兴,井忠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222号原告裴昌兴,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葛立民,男,系伊春市伊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忠国,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昌兴诉井忠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腾阳审 判 员  高云峰人民陪审员  闻 伟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香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