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琼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冯锦胜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琼海市国土资源局,冯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琼海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诗勤,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监察员。 委托代理人:池志辉,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冯锦胜,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琼海市潭门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琼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冯锦胜行���处罚一案。被执行人冯锦胜应承担法定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31275元以及逾期缴纳加处罚款31275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838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