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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0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彩与被告付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彩,付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0民初560号原告:王文彩,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湖(原告王文彩之父),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河县,被告:付楠楠,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河县,原告王文彩与被告付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英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楠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楠楠归还借款7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7年6月1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500元,原告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2017年8月2日被告给打了借条,并约定2017年8月16日还清。然而被告言而无信,没能在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拖,到后来拒接原告电话,至今不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被告付楠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为支持其主张,庭审中原告提交被告付楠楠于2017年8月2日书写的借条一份,拟证明原告王文彩于2017年6月16日通过支付宝借给被告付楠楠7500元,并约定被告于2017年8月16日归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6日,原告王文彩通过支付宝借给被告付楠楠7500元,被告于2017年8月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于2017年8月16日归还,如未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付楠楠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怠于清偿,其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应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付楠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楠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彩借款本金7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付楠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雪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