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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新法与蒋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法,蒋建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4364号原告:赵新法,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蒋建均,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赵新法与被告蒋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新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未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