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新法与蒋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法,蒋建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4364号原告:赵新法,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蒋建均,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赵新法与被告蒋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新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未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