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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志君与刘兴、谢志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君,刘兴,谢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兴,男,汉族。被执行人:谢志梅,女,汉族。关于郑志君与刘兴、谢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3055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由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张淼云审判员  梁胜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