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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赞超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霞,张春燕,张志飞,邵桂玲,张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43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霞,女,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春燕,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志飞,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邵桂玲,193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赞超,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凤霞、张春燕、张志飞、邵桂玲与被执行人张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赞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凤霞、张春燕、张志飞、邵桂玲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张赞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咏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