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明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100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明辉(曾用名杨孬),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辉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星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明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密市大隗镇进化村路段时,因后方车辆鸣笛,将他人车辆别停。在被劝开后,被告人杨明辉又驾驶摩托车尾随他人车辆至莪沟村路段,与他人发生争吵。后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杨明辉当场传唤到案。经鉴定,杨明辉血醇含量为161.75mg/100ml。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杨明辉供述,证人寇某、杨某、张某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无违法行为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明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明辉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杨明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明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明辉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杨明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明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驾驶两轮摩托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明辉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明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丹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艳玲书 记 员 裴 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