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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7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海军与薛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军,薛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250号原告:郭海军,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滑县牛屯镇北街村村民,住。被告:薛向阳,男,1977年8月9日生,汉族。原告郭海军诉被告薛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日立案受理。现被告薛向阳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开庭传票,需公告送达,但原告郭海军不同意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又不同意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退还原告郭海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鹏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