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秋妹与方声君、张代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妹,方声君,张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陈秋妹,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方声君,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张代娟,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秋妹与被执行人方声君、张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秋妹于2017年10月26号向本院提出撤回(2017)鄂1224执583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