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翠玉与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翠玉,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920号申请执行人:石翠玉,女,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翠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石翠玉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为(2017)吉02民终2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为:一、被告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石翠玉违约金32878.02元;二、驳回原告石翠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被告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17年10月27日,本院将执行款32878.02元及案件受理费311.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石翠玉。至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2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2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