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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斌与苏大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苏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被执行人苏大伟,男。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苏大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雁劳仲案子(2017)陕0113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大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5067.69元及执行费50元缴纳至本院现已将案款退还于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97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