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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仇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某,王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财保54号申请人仇某,男被申请人王某,男被申请人陈某,男2017年10月27日申请人仇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在某处的房屋,并由申请人名下小型越野客车及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经查,被申请人陈某已交纳购房款49万元,但未付清全款,尚未签订购房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某在某处的房屋的处分权予以查封(限额400000元)。二、若被申请人陈某解除购房协议,则对其交纳的购房款中的400000元予以保全,暂停返还。案件申请费2500元,由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郗梦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