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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何席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席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62号罪犯何席锋,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9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席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席锋(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3720元。被告人何席锋不服,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3年6月20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何席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何席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席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涡阳县司法局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席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席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