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圣豪惠兴农资有限公司与陈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豪惠兴农资有限公司,陈守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314号原告:山东圣豪惠兴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于路路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312933176H。法定代表人:杜圣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才,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大光,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守福,男,住邹平县。原告山东圣豪惠兴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圣豪惠兴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圣豪惠兴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申请费160元,共计237元,由原告山东圣豪惠兴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